上海倍酸公关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

倍酸公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XX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23日
XX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及时向社会提供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造成的危害,全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38号)、《三门峡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三政办〔2019〕1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
  第三条  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预警信息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第四条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预警信息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内容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或解除信息。
  第五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出、传播、变更、解除和信息反馈、效益评估等。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布和传播的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协调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气象、民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作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和发布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专项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制作本部门相关类别、级别的预警信息,及时上传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预警信息发布机构15分钟内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
  第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和各发布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短信平台、手机客户端、电子显示装置等传播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建立预警信息插播机制,明确本部门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接收方式,在接到预警信息15分钟内无偿播发或刊载,紧急情况下优先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加挂预警信息标识、弹出窗口等方式迅速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通过终端产品传播的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执行。各基础通讯运营企业要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通道,认真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明确本部门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接收方式,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向预警信息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进行全网免费快速发送。
  第十一条  具有户外电子显示屏、大喇叭、车载信息终端等公共传播资源的机构,应当主动获取、积极传播预警信息。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主动利用或共建预警信息传播渠道,不断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
  第十二条  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要严格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对外发布的内容进行传播,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者解除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流程进行变更或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工作。
  第十四条  各预警信息传播单位和机构,要及时传播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变更或解除的预警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各预警信息传播单位和机构应在预警信息传播后,及时将预警信息影响情况反馈给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升预警信息综合研判、快速准确发布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与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专用的网络连接等信息传输渠道,制定预警信息实时传输规范和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传输、共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与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无偿传播预警信息,同时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制定预警信息传播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第十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属地原则,由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二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参照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类别预警信息的防御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员或基层工作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利用手机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向受影响群众传递预警信息及防御措施。
  第二十四条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要及时进行登记。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和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完善预警信息档案,做好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县民政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文广旅局、中国移动XX分公司、中国联通XX分公司、中国电信XX分公司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县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二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体系,县财政局将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资源的整合,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扩大预警信息传播的社会覆盖面。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宣传工作,告知公众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预警信息进行灾害防御。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仍然传播的;
  (五)收到预警信息而未及时向社会传播的;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XX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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